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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9月26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深入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再次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9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室、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2015年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精神,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修改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提出,修订草案第二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性质的表述不够具体,应予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乡镇人大工作及代表活动的经费。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列入乡镇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设乡镇一级财政的,应当在乡镇财政包干经费中列支。”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我省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不统一,各市县存有差别,为适应不同情况,建议对该条只作原则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关于每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每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召集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四、关于对乡镇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的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提出,为了便于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的监督权,修订草案应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对乡镇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报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五、关于主席团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2015年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改后,赋予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更多的职责,修订草案应当据此对主席团相应的工作内容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章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明确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二是规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应当负责“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等项工作;三是补充完善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规定其:“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开”“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补选代表的审查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仅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未提及补选代表,应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七、关于代表履职学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拓宽乡镇人大代表的视野,帮助代表全面熟悉人大制度,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其代表履职学习时,可以邀请一些乡镇人大代表参加。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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