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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