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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三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7 29 日上午 对《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7 29 日下午 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缓缴、减缴、免缴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退付规定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退付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退付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缴款人。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 2013 10 1 日起 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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