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国际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4日


——2011年1月12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于 1月7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旅游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促进和保障《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管理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切实加强对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应根据省委的有关规定,明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管理体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本省成立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制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举措,决定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审批、审定重大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的工作情况。”(二)“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开发区的发展规划,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以及与旅游直接相关的专项规划,组织全省各项旅游规划的实施,督促检查本委确定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负责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编制、旅游资源管理和旅游项目审核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关于沿海建筑物的建设距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沿海新建建筑物的建设距离的规定与我省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沿海重点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应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和培养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关于产业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关于产业发展的规定过于详细,不利于实践操作和适应新产业的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四章部分条款,对旅游业、文化产业、体育健身业、物流业、金融业、农业、新兴工业等产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将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重要旅游资源和重点景区(点)、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审定。”
    五、关于加强航空枢纽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航空枢纽是海南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加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航权开放政策,加强航空枢纽建设”的内容。
    六、关于医疗机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海南医疗水平,应鼓励引进外资举办医疗机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本省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经批准可以在本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本省设立分院或者与本省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七、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十条关于改革创新的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还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省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中改革创新,先行试验。对因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其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人员免于追究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顺序和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已基本成熟,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