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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0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7 30 上午 对《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7 31 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省人民政府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就近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任一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上搜救中心是设在海事局的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不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责,要求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向其报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就近向沿海市、县、自治县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任一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区域,建设毁坏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 1998 年制定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和《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对红树林、珊瑚礁保护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未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职责分工报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为了保持地方性法规间的衔接,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 沿海重点景区与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进行区域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8 10 1 日起 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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