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 “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报告省人民政府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就近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任一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上搜救中心是设在海事局的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不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责,要求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向其报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就近向沿海市、县、自治县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任一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二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 “ 禁止在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区域,建设毁坏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 1998 年制定的《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和《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对红树林、珊瑚礁保护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条。
三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未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职责分工报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时,为了保持地方性法规间的衔接,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 “ 沿海重点景区与重点区域范围内,严格限制开挖山体、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应当进行区域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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