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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条例自 1994 1995 年分别实施以来,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相继出台,我省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家统一制度之间出现较大差异。根据省政府 73 次常务会和省委 119 次常委会精神,呈请省人大常委会,在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对几项保险的主要事项做出决定,以便尽快使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统一制度并轨。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暂停参加养老保险

    提请国务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停止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 号)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二是海南省委第 119 次常委会议精神,即“原则同意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今年 10 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后,再结合我省实际做出相应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测算,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暂停参加养老保险后,现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务员退休金将由财政负担。由于公务员不再缴费以及不可能再挤占企业养老基金,财政负担会有所增加。省财政厅测算表明,仅“省本级全额拨款单位停止参加养老保险后,省财政每年需增加支出 427 万元。”

    二、国家公务员退出失业保险

    主要依据: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是省委第 119 次委会原则上同意国务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 号),提请本次常委会对医疗保险下列事项做出决定

  一是调整费率。即由我省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 11% (单位缴纳 10% 、人上缴纳 1% )修改为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6% 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2% 。”

  二是调整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办法,海口地区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 400 元,并且没有设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应依照国务院统一规定改为: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例如,海口地区去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700 元,按 10% 确定,起付线就是 870 元;按 4 倍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 34800 元。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更能体现国家确定的“广覆盖、低水平”的医疗保险改革的原则。

  三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省政府已经拟定了《海南省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前者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问题,后者解决国家公务员“负担重”问题,如果本议案能获通过,这两个办法将同时实施。

  四是国务院 44 号文件明确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我省也应把上述群体从医疗保险中剥离出去,由财政负担他们的医疗费用。这样既可以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问题,又可以维护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五是明确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国务院 44 号文件规定,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市县为统筹单位,鉴于我省的特殊性,只能以市县为单位。考虑到不同市县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医疗保险费率、统筹帐户的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等,可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四、调整养老、失业保险费率

  我省养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费率低于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应做适当调整。

  一是国务院 26 号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20% ”、“人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997 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 4% 1998 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 8% 。”我省目前养老保险费率为 22% ,其中单位 18% ,个人 4% ,属于全国最低。目前,全国其他省市的单位费率均在 20% ,个人费率在 6% ,个别省市已达到 7% 。因此,我省养老保险费率应按国家规定调整为 25% ,其中单位 20% ,个人 5%

  二是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我省条例则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1% ,由单位缴纳。国家规定, 2002 年底取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将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届时,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将会急剧增长。因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把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 3% ,对于缓解失业保险基金紧张局面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后,单位总费率降低了一个百分点,个人费率增加了三个百分点,与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基本持平。

  五、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一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是海南省政府 73 次常务会和省委 119 次常委会已原则同意我省社会保险费改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是全国已有 12 个省市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大多取得较好的效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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