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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7月20日上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当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增加独生子女的护理时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体现计划生育政策,切实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草案应当适当增加独生子女照顾生病住院治疗老年父母的护理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参照并综合外省有关规定,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修改为:“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二、关于养老机构的医养结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贯彻中央和我省关于医养结合的精神,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社会 力量 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关于施行时间。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建议该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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