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11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审查修改稿)。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规定很有必要。审查修改稿内容较完善,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如下建议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同志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审查新修改稿第五条)
二、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量二千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作的有关手续。”
有的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设定节约用水部门的义务。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增列一款规定:“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报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 10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审查新修改稿第十二条第四款)
三、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增加“商场、综合性服务、高层商品住宅建筑”等内容。并对中水、中水设施作出界定:“前款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审查新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或者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或者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五、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水单位超过用水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用10%以下的,按现行水价加价1倍收费;(二)超用10%至20%的,按现行水价加价2倍收费;(三)超用20%至40%的,按现行水价加价3倍收费;(四)超用40%
以上的,按现行水价加价 5倍收费…….。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加价水费收入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审查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此外,还对审查修改稿一些条款作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及审查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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