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
一、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职责。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未成年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相关经费的投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
二、关于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负有重要责任,修订草案第八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应当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二是教育未成年人不阅读、不收听、不观看、不搜集宣扬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视听读物;三是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同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市、县提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增多,其重要原因是法制观念,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矫治和疏导,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和引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员、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 ”
四、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暴发性传染病流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 食堂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 ”
五、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近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现象时有发生,应加强对校车的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校车司机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驾驶客车的经验。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法记录或者承担过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 。 “ 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设置显著标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 。
六、关于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管理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中小学生迷恋上网的现象屡禁不止,酗酒、吸烟的现象经常发生,应当对相关经营者加强规范和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小学校校园周边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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