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于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0 年 2 月通过施行, 1999 年和 2007 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但未进行过全面修订。法规施行 22 年来,我省环境保护管理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从陆地、海洋到大气,从污水、固体废弃物到放射性物质的防治,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我省也出台了多部相关法规,环保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同时,无论是生态省建设、国际旅游岛建设还是六次党代会提出的 “ 绿色崛起 ” ,都对我省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环保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也正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这种情况下,对我省的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修订草案作为我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在原法规的基础上,综合国家和省的多项环保立法,对多项 内容 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内容全面,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省的环保实际,是较为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补充以下内容:
(一)第二章标题为 “ 环境监督和管理 ” ,但内容几乎为 “ 管理 ” ,建议增加 “ 监督检查 ” 的内容,包括检查机关、检查内容、被检查方义务,以及信息公开等社会监督内容,标题可改为 “ 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 。
(二)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三项内容:一是政府对环境公益广告的责任;二是学校对环保教育的责任;三是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三章标题 “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中, “ 生活环境 ” 与 “ 生态环境 ” 有交叉,建议改为 “ 保护和改善环境 ” 。
(二)第四十二条可与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合并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可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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