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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