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2206 号)
代表团:临高
提建议人:符小燕
建议内容:
在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及时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是其他化解方式不可替代的。我省依据《中华人民调解法》以及《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加强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一、基本情况
我省各市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大同小异的现象。临高县委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中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以“保稳定、促和谐”为主线,切实履行职责,持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机制和能力建设,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也在稳中求创新。我县已经建立县、镇、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192个,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率保持在100%;组建一支由658名兼职调解员,1186名调解信息员,71名村(居)法律顾问,54名专职调解员组成的人民调解队伍,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1个,为临高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8名;行政调解组织0个。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行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滞后的。2020年1月至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346次,预防纠纷423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68起,调解368起,调解率达100%,成功调解336起,成功率达91.3%;免费法律咨询2676人次。
二、我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良好的,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海南省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自由贸易港的先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出现许多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经过梳理调研,发现我省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土地承包、环境生态、拆迁安置、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基层人民调解员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造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三)没有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人民调解案件补助,无法调动村(居)人民调解员与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人民调解业务缺乏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任务与要求知之甚少,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调解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
三、我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省内的亮点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
(一)积极创新,探索村(居)人民调解模式
1.包干联系机制。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注重预防,调防结合”原则,采取调解员、信息员包干联系农户的调解管理模式,把责任落实到人,发生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化解,确保“家庭纠纷不出门、邻里纠纷不出组、重大纠纷不出村。”
2、快速联动机制。一是在每个镇建立综合性一站式调解中心,整合国土、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等部门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单位。如果涉及到各部门时,第一时间联系各部门参与调解,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二是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由村(居)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村(居)委会干部三方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德治、自治的相互结合。
3.统筹协调机制。村(居)人民调解委员全面落实矛盾纠纷日排查、周调度、月汇报工作机制,实现95%以上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调解研判会,把排查出来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梳理,找出复杂疑难的纠纷,认真研究讨论,制定解决方案,派人重点跟踪督办。
4.层级管理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并相应明确各镇、各村(居)委会“一把手”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级调委会负责调处镇级重大疑难和村(居)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居)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较大的纠纷,调解小组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从而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5.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配备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对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给予相应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及人民调解案件补助,以调动人民调解员与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调解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重点培训、个别培训的方式进行,从而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是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委托下,参与诉前、诉中、执行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县司法局要与县人民法院共同搭建“诉调对接”平台, 调解纠纷信息共享。要在法院与法庭中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室,二是建立“警民联调”机制。司法行政与综治、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公安派出所建立联调工作室,由公安民警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调处治安纠纷,有效实现了实现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三是建立“访调对接”机制。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信访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与信访部门联合成立“信访调解”工作室,梳理分类纠纷,联系涉及到的各单位部门共同调解,有效实现了实现人民调解和行业性、专业行调解的有机衔接。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调解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所以要健全“县、镇、村(居)”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各类行业行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以及行政调解组织。客观原因导致人民调解员空缺要及时补齐,不能出现人民调解员长时间空缺,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配好人民调解信息员,人民调解信息员要注意发现和捕捉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