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决定》是必要的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一省两地”是我省确定的发展战略,立足科学发展观,充分保护和利用我省重点景区和沿海重点区域的优势资源,是实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强对重点景区和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是必要的。同时,应注意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与海南发展总体规划相适应,重要的规划要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要先行可行性研究和报告。
二、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决定》第二条调整为第一条,内容修改为:“本决定所称重点景区,是指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具有较高游览、观赏、科研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的地域。本决定所称沿海重点区域,是指沿海岸设置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港区,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沿海区域。” 理由是先明确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概念,后讲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较为妥当一些。
(二)原《决定》的第一条相应调整为第二条。
(三)国家或省级的开发区虽然在市县,但其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欠妥,建议在《决定》第四条第一项中增加相关内容:国家或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决定》第四条第四项中“其他建设项目 ……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没有明确由哪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建议修改为“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决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处罚幅度为 20%至100%,与《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20%至50%不衔接,建议将处罚幅度修改为20%至50%。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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