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陈国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会议时间的拟定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已报请省委常委会批准,建议于2015年2月9日至13日召开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会期4天半。
二、关于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本次会议提出建议议程共6项,包括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 内容 。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不作口头报告,印发书面报告,交由各代表团会议进行集中审议。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据此提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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