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9日在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于2月19日上午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实际,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之前,提前介入《决定》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将《决定》草案送省法制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高院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对《决定》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大多数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于2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