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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7年3月28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2 13 日召开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法制办、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提前介入、悉心指导《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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