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1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沿海各市县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琼海等市县进行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4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主要 内容 的报告》。同时,按照外事工作要求,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省外事办、海权办的意见,并委托其协助征求外交部、中央海权办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外交部、中央海权办的意见以及今年7月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修正案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并将修改稿中有关砗磲立法情况向罗保铭书记作了报告。罗保铭书记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再次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和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就法规修改情况征求了省政府相关领导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对珊瑚礁和砗磲的保护力度,适应我国南海维权新形势的需要,修订《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的修订形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现行规定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并增加砗磲保护的相关内容,对现行规定作了全面修订,不宜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修订法规的形式,将现行规定修订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并明确规定: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草案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砗磲的界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方便执法,应当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对砗磲概念界定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现行规定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砗磲,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砗磲物种以及其他依法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砗磲物种,包括活体和死体。”(草案第二条第三款)

三、关于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的权限。现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均可依法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我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草案第七条第一款)

四、关于科研利用等特殊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存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挖、捕捞砗磲或者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情形,法规应当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同时,应当允许运输、携带、寄递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捕捞砗磲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砗磲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三是“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批证件。”(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关于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日益突出,法规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并设定相应处罚。(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行规定对采挖、运输、邮寄、出售、收购珊瑚礁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中设定的部分处罚,与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将现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采挖珊瑚礁或者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采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现行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珊瑚礁或者砗磲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对现行规定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