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农村工委经过认真调研,于
农村工委认为,海南是气象灾害多发的热带岛屿型省份,影响我省的气象灾害种类多、范围广、频次高、危害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为使我省依法有效地开展防灾抗灾减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针对我省气象灾害防御的特点制定本条例是非常必要的。经审查,《条例》 内容 没有与《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对有关条款增加、删减的建议:
1 、第二条增加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所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 做为第一款;同时将本条所列举的气象灾害种类中的 “ 霾 ” 去掉,加上 “ 龙卷风 ” 。
2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已有明确表述,建议删除。
3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 海塘 ” 删除。
4 、第十八条在 “ 组织安全检查 ” 前加上 “ 对大、中、小型水库和山塘 ” 。
5 、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关于城市、城镇防范内涝的内容。
6 、第二十一条中删除 “ 霾 ” 的表述。
7 、第三十条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 对台风、暴雨等气象红色预警信息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中断正常 节目 予以插播、语音提示等方式实时播发 ” 。
8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 “ 体育场 ( 馆 )” 后加上 “ 旅游景点 ” ,第二款在 “…… 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 ” 后增加 “ 信息接收与传播 ” 设施。
9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一款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 ;
10 、第四十八条增加两种情形: ( 六 ) 未按照规定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或者灾情监测信息的; ( 七 ) 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审批的。
11 、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对有关条款文字修改的建议:
1 、第三条中 “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 修改为 “ 气象灾害防御 ” 。
2 、第四条中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 在 “ 加强 ” 后加上 “ 对 ” ,第三行 “ 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 中的 “ 工作 ” 两字删去。
3 、第七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修改为 “ 村 ( 居 ) 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
4 、第十五条第一款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 …… 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 修改为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单位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 。
5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 ( 构 ) 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应当征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建 ( 构 ) 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未经验收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6 、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气象主管机构 ” 前加上 “ 各级 ” ,表述更为准确。
7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第三款修改为: “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已经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
8 、第四十八第一款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第五十条 “ 有权机关 ” 表述不妥,修改为 “ 上级主管部门 ” 。
三、第四十九条上位法没有明确界定,此条款对全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起到有效作用,建议保留。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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