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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的建议(第612337号)

作者 :海口代表团 符明全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31日

第612337号

接收日期:2018-01-30

代表团:海口代表团

代表:符明全

标题: 关于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的建议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依目前的《条例》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给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如《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服务 内容 和物业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均由业主共同决定;部分事项的决定程序要求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俗称双 “三分之二”);部分事项的决定程序要求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于我省较多住宅小区为 “候鸟”业主,常年入住率低于50% ,且不少住宅小区为《条例》制定实施之前建成和投入使用的 “三无小区”(无主管单位、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公司),《条例》上述关于要求业主大会决定以及决定程序的规定过于严格,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导致很多住宅小区无法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决定业主相关重大事项。

再如,《条例》第四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实际操作中存在街道办(镇政府)、居(村)委会协助管理的职权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另外,由于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会议管理形式,较为松散;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权力较大,《条例》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相关规定。

建议:将条例的修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或者纳入常委会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