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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依法行使监督权力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03月01日

各位常委、同志们:

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地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借此机会,我就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及时把特区的政策优势转化为法律优势

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根本方针。加强立法,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经济行为,巩固发展稳定的社会程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成为法制经济。海南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要尽快与世界经济对接,参照国际惯例办事,加强立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刻不容缓了。

人大要正确、充分、有效地行使立法权。人们通常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权之中,立法权为首,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重要标志。可以说,行使好立法权,是人大工作的“龙头”,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牢牢地抓住这个“龙头”,推动人大其他各项工作。

加快经济法,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建省之初,全国人大就授予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按国家法律原则进行地方立法的权力。这一授权比多少条优惠政策都重要,我们要用好、用活、用足这一授权,通过经济立法,把特区的政策优势转化为法律优势,促进海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为此,经济立法要抓紧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尽快制定特区经济立法的总体规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建设必须具有完整的体系。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立法提倡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改革开放搞了十五年之后,就不应该满足这种“零售式”的法制状态。

海南建省办特区已近五年,颁布了 23项地方法规。制定立法规划,人大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等、不能靠,要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社会力量,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设计出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法律体系框架,今后要在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上,选准近期立法重点,制定中长期立法的总体规划。

就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件来说,规划时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制定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真正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用统一的法规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行为,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要尽快制定特区的公司法规和与之配套的条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等;二是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法规,使企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治而不乱,保证各个市场主体在公平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要尽快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规;三是制定宏观调控的法规,为政府有效地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依据,如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四是制定社会保障法规,保护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四方面既可能自成体系,又必须相互配套。

近期应列入重点立法计划的,除了已经着手准备的,还有这样几个:⑴企业法规,按照省委书记阮崇武同志的意见,不管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要制定统一的法律来规范;⑵期货交易法规,海南的期货交易日趋活跃,问题不少,亟需规范化、法制化;⑶土地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和开发期限,规范土地出让合同,解决违法用地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还有打假方面的法规,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等等。

其次,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地方立法体制和机制。

现行的地方立法体制的基本状况,一般是政府法制局拟定立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草拟法规条文,政府法制局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协调参与,然后提交省人大或常委会审议通过。从这样的立法程序,有必要强调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用,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地方立法体制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增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上的主动权和参与程度。为此,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从制定计划、规划,到草拟条文、征求意见,都应当积极协调,主动参与,代表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

理顺立法体制,还有一个健全立法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充分发扬民主,依靠人民群众,动员、组织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力量,加快立法速度,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新的立法运行机制,要增强计划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为特区法制建设服务。

再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实现法制化。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是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也是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现在我们面临着三个相互联系的紧迫任务: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巩固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成果;二是加快法制建设,跟上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步伐;三是经济立法适度超前,以法律优势推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任务的完成,都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来进行,都要坚持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当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工作是要把海南的政策优势转化为法律优势,使法律优势和政策优势互补,成为推动经济起飞的双翼。

研究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振兴经济的过程中,往往是先制定若干优惠政策,吸引境外投资,随着政策的落实和完善,一些成熟的重要政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经济发展形成新的巨大推动力。

政策与法律的这种联系是动态的、不断调整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策的优势具有逐渐淡化的趋向,而法律的作用具有日趋强化的必然。因为从国际范围内来说,搞市场经济往往是更注重法律。政策可以作为法律的先导,法律应该是政策的升华,这大概是海南省经济立法的特色和主要途径。

最后,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造成经济立法相对滞后的原因很多,其中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不容忽视。明明有些东西可以吸取借鉴,却视而不见,自己“另起炉灶”“白手起家”,结果下了不少笨功夫,走了不少弯路。

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经济立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特区要扩大开放,谋求与国际市场对接,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积极大胆地吸收借鉴国内外经济立法的经验。借用鲁迅先生的说法,不妨先来个“拿来主义”。当然拿来的东西不能照抄照搬、生吞活剥,而要消化吸收,合理借鉴。万里同志早在 1988年就指出,“不一定什么法律都要自己从头搞,发达国家有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的法律,具有世界通用性,应结合我国实际,大胆吸收和借鉴”。

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经济立法经验,不能舍近求远,有更直接吸收借鉴意义的是国内各省市的地方法规,尤其是广东、深圳近年来颁布的地方法规,有些条款我们可以“拿来”。一般地讲,这方面工作比较容易做,也比较容易接受。

难度较大而又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是大胆吸收借鉴外国的经济立法经验。我们要从特区的实际出发,在搞市场经济立法过程中,更多地考虑法律法规的国际性,把海南特色和国际惯例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吸收借鉴国外法律,要努力寻找规律性的东西,寻找市场经济共性的东西,逐步把原则性模糊立法转变为规范性明确立法。

二、依法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促进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的监督制度,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的原则和机制。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的职能,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党和人民意志实现的重大措施。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我理解,要更好地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经常性的、大量的工作是履行监督的职能。

第一,要坚持依法监督。

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应该而且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在我国民主政治体制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其中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中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监督权。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力量所在、根本所在。

第二,要重点抓好经济监督。

经济立法是整个立法工作的重点,经济监督也应该是整个监督工作的重点,这是由我们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所决定的。

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经济监督,重点应该放在监督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两个方面,以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推动特区经济超常规发展。

具体要把握住提前介入、事中参与、检查落实、定期审议、事后监督几个环节。每年都要有重点地集中搞一二项经济法律的执法检查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视察活动,不断提高监督经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人大的经济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务实、求实的严肃认真的态度。遵循宪法,依据法规,实行真正严格的监督,防止监而不督、督而不监,造成监督失真现象,做到摸实情、讲实话、求实效。

监督工作要客观、准确、科学、可行、有效,必须学会运用唯物辩证法,从依法监督的角度,认识事物、分析问题、提出办法,这应该成为人大干部的一项基本功。我想,省人大的经济监督要立足于从宏观上把工作抓实。要抓大事、议大事、监督大事,参与解决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要抓住“牛鼻子”、抓“龙头”,不能事无巨细,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要注意深层次的问题,避免浅尝辄止,力求抓深抓实。同时,还要尽可能地通过法律监督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第四,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有效监督的前提是要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行为,敢于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的利益讲话。敢于监督必须有依据、有道理,不能越权越位,更不能滥用监督权。

实际上,有时之所以监督工作缺乏力度,多数的原因是情况不明、依据不准、掣肘过多或者是不敢得罪人。要杜绝这种现象,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监督意识,强化监督职能,大胆行使监督权力。要认真研究人大监督工作角度的特殊性,体现权力机关的性质,发挥权力机关的优势。

就目前情况看,更主要的是解决好善于监督的问题。监督的内容要全面,监督的对象要准确,监督的渠道要畅通,监督的方法要可行。特区的经济监督范围很广泛,特点很突出,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特区人大的监督运行机制。

要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人大监督的权威哪里来?我认为,既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力量,又来自于法律的效力、真理的力量,还要凭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格力量。而这种人格的力量具体体现在:人大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都是群众的模范、表率;是忠实的、可以信任的人民群众的公仆;能够向人们表明,我们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无愧于党和人民的重托,可以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五,要在监督中体现促进。

江泽民同志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这透彻地说明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性质和特点。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关键环节,是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解决好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辩证关系。我们人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特色。人大对于党委主要是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大对于“一府两院”主要是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工作应着眼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在监督中,支持和促进大有文章可做。我们有共同的事业、共同的目标,服从于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于改革开放,都应形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工作应该强化这种合力。不能一说监督,就是挑毛病、找问题,就是制约,这是片面的理解。在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体中,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督更多的应该是支持和促进。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的工作,一定要在这方面多下一些功夫。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支持和促进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权的行使要立足于支持和促进。

各位党委、同志们,这次人大常委会使我们的工作又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让我们团结起来,同心同德,大力推进特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海南早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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