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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审议情况的书面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9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9月28日分组审议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委员们认为,《决定》对于加强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设生态城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决定》制定程序合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立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除市环保部门外,公安机关也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以方便群众投诉,因此,建议将《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文本)》(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文本》)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二、部分委员提出,《决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规范的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涵盖机关和个人,因此,建议修改为:“单位和个人”。

    三、有的委员认为,《办法修订文本》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仅对家庭音响电器进行了规范,不够全面,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此外,委员们还提出了对其他条款和文字的修改意见。

    以上修改意见,建议会后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修改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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