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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改为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

二、第二十七条改为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删去第十条。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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