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 海南省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 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7 年 9 月 26 日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该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6 年 8 月 27 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我省的贯彻施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了清理,认为,《条例》自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较为完善、系统的规范,可操作性较强,有效地加强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而《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有些规定与现行的法律和实施的监督法不相一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是司法工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以不作规定为宜。 11 月 5 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有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与会同志赞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11 月 19 日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汇报后,建议废止该法规。废止该法规后,为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决定草案明确规定: “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错案责任有关人员予以追究。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 ,以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监督法施行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的具体形式,建议在监督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相宜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予以规范。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