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5 月 29 日上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决定草案比较全面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5 月 29 日上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关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使用哪一年度的社平工资为基数的表述不一致,建议将第二项中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第三项中的“续缴满 5 年时”统一修改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决定草案区分不同的群体所作的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决定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本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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