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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0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6年5月30日上午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5月 1 日上午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测绘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 草案二次审议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 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测绘活动不仅包括陆地上的测绘活动,还包括 海洋测绘活动。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 海洋测绘”的内容。

二、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报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方立法不宜直接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查、发放有关 专业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还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第一、二款修改为:“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资质审查、发放 资质证书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 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交使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的规定要求太低,约束力太弱。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仅是不得提交使用的问题, 而且按照国家测绘法的规定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四、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据 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一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 二次审议稿只规定了被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 责任,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此,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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