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3 月 29 日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当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沿海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编制的主体。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海岸带既涉及到沿海乡镇,也涉及到沿海国有农(林)场。在我省的规划体系中,国有农(林)场规划是特定地区规划中的一种类型,在沿海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主体中应当包含国有农(林)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中增加“沿海国有农(林)场”作为海岸带规划编制主体之一。
二、关于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与第二十七条均涉及举报的 内容 ,应当合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五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沿海退缩线的设定和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从严、科学设定和管理退缩线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修改为:“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 200 米范围内、特殊岸段 100 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围填海造地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围填海造地年度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衔接。”
五、关于法规施行时间的问题。鉴于法规施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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