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 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1月制定了《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1996年和201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该法规对指导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选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5年6月,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转发了有关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其中,为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选举法明确规定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并补充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此外,今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依法做好我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对我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很有必要。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根据《选举法》新修改的内容对《实施细则》作相应性修改,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结合我省选举实践,解决选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
《选举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我省人大换届选举时实际上也是参加地方选举,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选举(草案第一条)。
2、关于准予行使选举权并予选民登记的范围
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废除,删去《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正在劳动教养的”(草案第五条)。
3、关于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为保障选民知情权,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10名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草案第六条)。
4、关于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依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草案第七条)。
5、关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选区为单位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草案第十条)。
6、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
依照《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7、关于罢免代表的公告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罢免决议通过后需要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而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人大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大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据此,草案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第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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