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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11 月 24 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邮政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邮政安全保障和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障邮政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邮政法对邮件安全和验视制度进行细化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 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 并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 “ 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通告。 ”
二、关于损失赔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对 邮件寄递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 “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三、关于村邮站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应当按照国家 “ 十二五 ” 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村邮站的建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将 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 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 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 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
四、关于快递服务市场的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针对快递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快递服务行为的规范,减少纠纷,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四个方面规定: (一) “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 (二) “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 ” (三) “ 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 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签字确认。 ” (四) “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 ”
五、关于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三款关于邮政管理部门年度考核和评议的措施,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在法规中不作规定为宜,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 “ (一)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质量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 (二) “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 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 (三) “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 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加大对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增加一条规定 :“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此外,还对草案 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并对 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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