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5 月 29 日下午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 5 月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编办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的表述不够明确,未能突出全省区域纳入无疫区这一特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 本省行政区域纳入无疫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
二、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分别对 市县政府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作出了规定。在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和法制委员会审议过程中, 对机构名称的设定,究竟是使用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还是使用 “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 ” 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后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今年的中央 1 号文件已经明确指出要健全的是乡镇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共服务机构,而非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且地方性法规也不宜在条文中明确具体的机构名称,因而修订草案使用 “ 乡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 ” 的表述较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修改为 “ 乡镇畜牧兽医 公共服务机构 ” 。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还应当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违反规定从 省外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引入省外动物排泄物和 以动物 排泄物 为原料的肥料 , 或者从 省外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引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 3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四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规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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