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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建议

作者 :编辑 :系统管理员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聘用制书记员全流程参与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团队不可或缺的一员。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以来,聘用制书记员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改革深入推进,聘用制书记员制度中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其中最突出也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就是聘用制书记员的人员流失问题。虽然赋予聘用制书记员“半公务员”的身份,但人民法院却依然处于“被炒”的地位,经过调研,发现聘用制书记员对本职业的评价普遍集中在前景不明朗、工资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等方面。

  一、当前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前景黯淡,身份尴尬,缺乏职业尊荣感和集体归属感。尽管工作岗位的稳定性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改观,但是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聘用制书记员始终无法摆脱“临时工”的标签,并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区别对待。比如有的法院在发放工会福利时予以减半,在提到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时仍然称之为临时工,个别在编干警面对聘用制书记员会表现出明显的优越感,有些当事人、律师对待聘用制书记员与在编干警的态度也会有明显的不同。如此种种,导致聘用制书记员缺乏职业尊荣感和作为法院大家庭一分子的集体归属感,绝大多数人都把这一职业作为正式就业前的“临时停靠站”,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和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才是其主要目的。如海南省的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中将聘用制书记员等级设置为一至六级,初任定为六级,六级晋升至三级,每个等级任职最低须满3年,三级晋升至一级,每个等级任职最低须满4年,但不少书记员工作没有满2年就已离职,等级晋升形同虚设。

  (二)工资、福利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焦虑感严重。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低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基本工资低。以同期进入海南法院工作的聘用制书记员和在编书记员作比较,其应发工资分别为4186元、6680元,实发工资分别为3401元、4781元,差额达1380元,年终绩效奖金分别为7900元、35093元,差额更是高达27193元。此外,聘用制书记员加班并不能享受双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只能报销40元误餐补助,如海南省的聘用制书记员甚至没有劳动法规定应当享有的高温补贴。第二是等级工资低。聘用制书记员的等级工资分为两个档次,六至三级聘用制书记员等级工资为300元,每晋升一级,等级工资上调300元;二至一级等级工资为400元,每晋升一级,等级工资上调400元。按照规定,聘用制书记员每晋升一级的时间为3-4年,也就是说,一名聘用制书记员工作8年后,其工资涨幅仅仅800元,尚不及在编书记员的工作第一年的工资水平。

  (三)工作压力巨大,缺乏幸福感。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与此同时,随着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执行攻坚、两个“一站式”建设、扫黑除恶等工作任务愈加繁重。案件数量多、增幅大,使得包括聘用制书记员在内的审判团队经常“白加黑”“5+2”地工作,压力巨大。作为法官的“左膀右臂”,聘用制书记员承担了大量审判事务性工作,同时不少聘用制书记员还兼任内勤,需要完成同样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早已是常态。无论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相比,还是与法院内部的在编人员相比,聘用制书记员的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与其工资收入不成正比,“投入产出比”较低,幸福感缺失,在不堪重负下辞职走人自然也是人之常情。

  二、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的建议

  解决聘用制书记员严重流失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转变以往临时用人的管理思路,从拓展职业空间、提高工资待遇两个方面对症下药,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保障,进一步完善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一)编制全国统一的聘用制书记员职务序列。参照公务员职务等级、教师职称、会计职称等在全国具有统一名称和标准的职级职称,为全国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编制统一的职务序列,改变当前各地法院五花八门的聘用制书记员等级设置局面,这也是对聘用制书记员进行有效激励、管理和考核的基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务序列的等级不宜设置过多,建议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即可,并实行择优选升的机制,特别是中级到高级的晋升应严格标准,使职级晋升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二)大量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在当前法官助理招录遇冷、审判团队配置不足、各法院普遍自聘审判辅助人员的局面下,应当适当放松严格的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管理,使各法院按照法官与聘用制书记员1:3的比例大量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将目前各法院以自聘形式招聘的、流失问题同样严重的书记员、速录员等纳入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以补充法官助理的职能空缺,打造一支职能完备的审判团队。

  (三)准确界定法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出台全国统一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差别化职责清单,确保法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防止缺位、越位、错位。

  (四)进一步细化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按照司法规律,将书记员的职责更详细地划分为日常审判事务、庭审记录两大类,开展有针对性的招聘、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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