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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4年10月1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10月13日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新修改稿)现将审议。委员们对草案新修改稿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研究、修改。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民族自治地方通信较落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发展邮电事业。因此,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邮电、交通运输业,在安排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优先照顾民族自治地方”。(草案新修改二稿第七条第三款)

二、有的同志提出,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本身具有法律监督权,不必在法规中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删除。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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