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 年 5 月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征求意见,还到海口、儋州、文昌等市县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的意见。 5 月 2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6 年底通过后,对推动海南无疫区建设,促进全省畜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心由建设向维持的转移,海南无疫区的防控任务更加艰巨,加之国家动物防疫法已作出全面修订,迫切需要对条例作出相应修订。根据国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修订形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条例 39 条,修正案草案 30 条,修改 内容 较多,且未列入草案的其他部分条款,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因此,以修订草案的形式较为适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条例作全面修订,并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常委会二次审议。
二、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定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参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定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二条修改为: “ 本条例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 (修订草案第二条)
三、关于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九条关于动物饲料的管理,仅限于动物源性饲料一种,不够全面,应当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 从事 兽药 、饲料的生产、销售以及动物饲养的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使用的 兽药、饲料(含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遵守国家禁用药物和休药期规定。禁止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 对生产、销售、使用的 兽药、饲料(含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 实施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得 生产 、销售、使用。 ”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四、关于强制免疫的责任划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市县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但未明确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 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饲养场(养殖小区)负责对其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以其他方式饲养的动物的强制免疫;对用于展览、比赛、演艺、观赏的动物,以及作为伴侣的动物和宠物,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接种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五、关于禁止从省外引入动物排泄物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提出,动物排泄物是动物疫病的主要传染源,将其引入我省,增加了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根据目前我省畜牧业的发展规模,产生的动物排泄物基本可以满足省内生产需求,因此,应当禁止动物排泄物进入我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禁止从省外引入动物 排泄物 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肥料 ” ,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条例中有关引入外省动物排泄物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六、关于省外发生疫情时的特殊处理措施。 有的常委人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省外发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当省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对本省无疫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威胁时,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宣布暂停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还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前移检疫关口,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封锁引入口岸。 ”
七、关于对从国外引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还应当对从国外引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从境外引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此外,还对条例一些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出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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