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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8月23日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施,特作决议如下:

一、从 1996年起,实施第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同时,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重点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经济治省。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其中重点对象是: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在学法、守法和执法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逐步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与其工作、经营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大、中、小学校以及各类专业学校,都应当设置法制教育课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外地来琼暂住人员应当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制、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使用、管理外地来琼暂住人员的地区、部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文化、新闻、出版、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都应当开设和办好法制专栏、讲座、专版;专业文艺团体和业余文艺团体要深入生活,创作并演出具有法制内容的文艺节目,寓法制教育于娱乐之中。

四、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推行执法责任制相结合,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省,积极推进依法治市、治县(区)、治乡(镇、街道)、治村以及依法治理行业、部门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制订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并抓好普法和执法情况的检查,促使普法工作的落实。

本省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省驻琼单位都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责任制,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我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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