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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11月25日上午对《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11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四、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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