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时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省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相关清理工作,对8件法规提出了具体清理修改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法制办在组织研究省人大法工委清理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拟修改的 内容 作了调整完善,形成了草案,该草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此次修改,也是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配套修法。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一是现行法规关于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我省“多规合一”改革后的情况不相符,草案将其修改为“红树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二是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增加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规定,同时在红树林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中增加了“捕捞、开垦、采石、烧荒、采药”等内容。三是现行法规对“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毁林挖塘、填海造地、围堤、采矿、采砂、取土,未对红树林造成毁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比《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对相同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轻,草案规定“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现行法规规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由国家兽医主管部门颁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业兽医资格证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草案根据上位法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一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将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修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删去了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规定,以及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规定。二是参考《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加大了对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草案增加规定:“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同时增加了毁草开垦、滥挖甘草、麻黄等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了有关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六)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国务院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与之不相符,且有关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规定也与之不一致。草案根据上位法作了相应修改。
(七)关于《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政府投资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环节,由立项前调整为开工前,草案据此作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分级管理的要求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八)关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现行法规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性规定,未具体列举国务院《风景名胜区》规定禁止的“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自然景观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正是我省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因此草案增加了有关内容。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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