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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褚晓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现就《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 2003 年施行以来,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法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确、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机制尚未健全、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 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措施和相关待遇, 更好地达到立法目的,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提高立法效率,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综治办 共同起草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草案)》初稿,广泛征求了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到临高、文昌等市县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了有关单位和见义勇为人员代表的意见。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 内容
(一)关于明确部门职责的问题。 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是一项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协同与配合的工作。为了确保见义勇为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规定 “ 省和市、县、自治县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
(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问题。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是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救助工作的关键环节。草案对确认机关、确认时限和确认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机关,使见义勇为的确认时限和确认程序更具严肃性和操作性。
(三) 关于奖励和保护的问题。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以进一步建立见义勇为长效保障机制:一是设立奖励标准。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先进集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的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建立慰问制度。慰问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和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属,帮助解决其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三是加大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及经费保障力度。规定了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先行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同时,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垫付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支付不在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相关费用。四是解决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规定: “ 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
(四) 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免责的问题。 调研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见义勇为行为存在过失时是否免责存在争议。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法规作出规定: “ 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其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
(五)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 法规对见义勇为经费的来源和用途作了明确规定。经费包括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基金会见义勇为经费两项内容。一是,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及伤残人员康复治疗的经费补助;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垫付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支付不在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等。二是,财政资助、捐赠、募集来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经费用于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同时规定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现象发生,法规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受益人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和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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