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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29 日下午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5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文件档案应当由村委会建立,无需另行设定。同时,乡镇政府应当对村务档案加强指导和监督,以便法规的贯彻执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机构、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村务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务档案建立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帮助和指导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乡镇政府应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依法受理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的举报,并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处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

三、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决定自 2012 9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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