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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毕志强员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 2011 9 26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 关于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的修改决定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征求意见,并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等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20 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修改该条例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参保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将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规定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关于加强社保经办机构与征收机构的工作协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为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之间应当互相通报参保登记和征缴情况。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原条例第十二条中增加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销毁登记等情况。

三、关于对未按时足额缴费实施处罚的机关。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由 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易造成重复执法。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删除该条中的 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此外,还对草案 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并对 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的决定(草案)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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