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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汇报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05月28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负担问题非常重视,曾再三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为此,国务院于 1991年12月7日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省人大对此十分关注,曾于去年8月份组织代表专门就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视察,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为了贯彻中央精神,落实省人大代表视察后所提的建议,省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某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我受省政府的委托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展

一年多以来,我们的工作是这样开展的:

(一)调查研究。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很重视的。上一届政府经常抓这项工作。新的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阮省长曾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汪副省长多次组织讨论,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分管农业的陈苏厚副省长经常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了解情况,前后四次专题研究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还亲自带队到市、县、乡镇了解农民负担情况,当场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五次组织联合调查组,深入到部分市、县,掌握农民负担的第一手资料,倾听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积极向省政府反映有关问题,当好参谋。

(二)广泛宣传。省政府组织力量广泛宣传《条例》、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南六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以及李鹏总理在全国农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大造舆论。省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编印《农民负担问题汇编》 3•7万册,发到市县、乡镇和村庄;开展社教的地方,工作队都把向群众宣讲《条例》以及江泽民、李鹏在“两会”上讲话精神当作一项必做的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界也广泛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好人好事,把党和政府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送到千家万户。

正本清源。省政府要求省直各单位对建省以来制定的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合的,该废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各个厅局清理行动很迅速,配合较好,基本上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与此同时,省政府于 1992年9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通知(琼府[1992]84号),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又于1993年4月22日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发了关于切实减轻我省农民负担的通知(琼府[1993]28号),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又作了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严格把关。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市县严格把好有关项目的审批关。凡涉及到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项目,省、市、县各部门各单位都以《条例》规定为准,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否则不得出台。这样,涉及到增加农民负担的新项目没能再出台,从而铲除了加重农民负担的根子。

(五)上下配合。各市县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非常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琼海、琼山、儋州、定安、东方、万宁等六个市县建立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全省有十一个市县“定项限额”负担都能控制在国务院《条例》规定的 5%标准以内;去年以来,社会公益事业摊派之风有所收剑;今年榨季,各地收购甘蔗“打白条”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文昌县针对农民意见较大的林木收费进行整改,核减9项收费,停止3项收费。育林基金、林政管理费等5项收费也大大减少。

二、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总体上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个问题根深蒂固,涉及面广,我们的工作与中央、国务院要求尚有很大差距。最近,我们组织了一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教育收费负担仍然很重。据检查发现,乡村办学收费名目繁多,教育经费滥摊滥收,超出了农民承受能力。其中有些是上级文件规定的,有些是个别领导口头确定的,有些是学校巧立的名目。从上到下层层加码,互相攀比,增加了农民负担。近年来,各地集资建校风气很浓,名义上是采取“五个一点”的作法,即国家拨一点、学校挤一点、单位帮一点、群众捐一点、学生家长拿一点,而事实上、除了国家拨一点外,其余几乎都摊派到农民身上。面对收费昂贵的学校,起来越多的农民子弟因交不起学费而中途辍学。

(二)甘蔗砍、运、榨受到种种盘剥,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种蔗积极性。据定安县新竹镇陈国章镇长反映,农民卖甘蔗要交 12种费:治安费0.15元/吨,公证费0.15元/吨,修路桥费1元/吨,蔗票管理费0.3元/吨,乡镇管理费0.3元/吨,管区管理费0.2元/吨,司机辛苦费20-30元/车,质检扣杂费10-30元/车,还要扣除中学办学费2元/人,小学办学费10元/人,加上集体提留、乡镇统筹款等,七折八扣。每亩甘蔗收费80-100元不等。

(三)农村电费有增无减。据儋州中和镇供电所反映,农村照明电费平均每度由 0.85元提高到1元;万宁县供电公司反映,长丰镇马坡管区农民照明电价平均每度由0.8元上升到1.1元。电费居高不下,农民望电兴叹。据了解,各地以电养人现象十分严重,万宁县农电系统干部职工230人,而事实上只要80人就足够了,超编现象严重,这些人员要靠收电费养活。

(四)婚姻登记也“搭车”收费。琼海县大路镇农民反映,婚姻登记收费有:结婚证 9元,赞助费20元,婚前检查费22.5元,妇幼保健保胎费20元,另外还要求每对结婚夫妻购调频喇叭一个,58元,共计129.5元。

三、今后工作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之所以难度大、困难多,在某些方面见效不明显,我们认为关键在领导。省政府检查组所到之处,听到农民的呼声很强烈,但有些领导尤其是一些部门领导却不当一回事。他们缺乏民本思想,对农民的收入也没有正确的估计,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力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缺乏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威和执法手段。他们对违反《条例》的作法没有处罚权,致使违者有恃无恐,监督者无可奈何。

针对上述情况,从全局上讲,省政府拟采取更有效措施,对症下药,努力解决好农民负担过重问题。首先,要求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帮农民所需,要多体谅农民、关心农民,这是搞好工作的思想基础。其次,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紧急的政治任务来抓。要从省直机关抓起,继续全面深入地清理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彻底正本清源。第三、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责、权、利,使之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第四、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的立法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做到干部依法管理,农民依法收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第五,要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只有农民富裕了,农村集体经济发达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就根本解决了。所以,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并努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尽快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

为了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章可循,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 5月19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琼府[1993]38号),总共二十八条,其要点是:

(一)公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粮食因受灾减产应按有关政策减免,国家建设征用农田同时要办理公粮减免手续。

(二)农林特产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严禁平均摊派,不准层层加码。

(三)农业生产用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贯彻“用水收费,不用水不收费、多用水多收费、少用水少收费”的原则。

(四)农民应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两项总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控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3%至5%以内,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定项限额管理制度。其中,村提留控制在两项总额的40%至50%以内,乡统筹费控制在两项总额的50%至60%以内。

(五)农村个体工商和私营企业户,应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已纳税的按应税额的 3-5%缴纳,没有纳税的按当地人均纯收入5%缴纳。

(六)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 5-10个标准工日。劳动积累,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标准工日,并应在农闲季节使用。

(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负担登记制度,由乡镇经营管理站将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积累工准确填入登记证内,发到农民手中,农民持证向管理区、乡镇政府缴款和出勤劳务。登记证以外的任何负担,农民有权拒绝。

(八)完成村提留、乡统筹费确有困难的农户,经过村民大会讨论,管理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也可以减免。村提留、乡统筹费可以以现金兑现,也可以以实物兑现。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交完,不得强求农民在夏收时一次完成全年任务。

(九)面向农民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财税厅、农业厅和省物价局批准。

(十)凡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 750元以下的乡镇,不准向农民集资、摊派搞建设。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750元以上的乡镇,人均集资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

(十一)对农村用电要加强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不准层层加价,不准向农民收取用电保证金。

(十二)任何单位向农民收购粮食、甘蔗、橡胶等农产品,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准打“白条”。糖厂要在甘蔗进厂后 15天内向蔗农兑现蔗款,逾期要按银行规定的月息率加息计付。

(十三)整顿糖蔗砍、远、榨秩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保护糖蔗生产。

(十四)不准在省主干道上设立关卡,保证农产品自由畅通。

(十五)各种财政支农资金、贷款以及计划内生产和救灾化肥、柴油必须依时到位,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

(十六)不准强行向农民摊派社会治安费。

(十七)禁止一切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的达标升级活动。

(十八)农机、畜牧兽医、农业技术等有偿服务,要坚持群众自愿,做到有服务才收费,无服务不收费,不准用行政手段平推平摊。

(十九)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只准收工本费。

(二十)不准向农民收取村镇建设管理费和规划费。

(二十一)农村超生子女费和非婚生育罚款必须按省规定的标准征收,不准层层加码;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究责任。

(二十二)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

(二十三)清理超编的民办教师。

(二十四)对违反本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摊派、罚款、基金等项目,由省农业厅、监察厅、法制局共同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十五)违反本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的,由市、县农委(农业局)查实后,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如数退还。对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由市、县监察局立案查处。

(二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农委(农业局)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二十七)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印发减轻农民负担布告,张贴到管理区、村委会。

上述规定刚下发不久,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贯彻,才能落到实处。这二十八条如能真正在基层贯彻执行,农民过重的负担将会大大减轻。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又草拟了《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动管理办法》,交法制部门审核,争取今年内出台,把农民负担纳入完善的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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