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 27 日上午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的决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 分组审议。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9 27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 草案 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草案第十一条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由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 15 修改为 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针对实践中部分有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从业人员,只参保缴费一年甚至一个月即停止缴费,到退休时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际缴费满 15 年的从业人员有失公平,也容易滋长投机参保现象。根据社会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107 号)文件精神作出调整是可行的。目前我省中断缴费的人数达 45.91 万人,占全省在职参保人员的 32.5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日益增大,今年收支硬缺口 25.79 亿元。同时,考虑到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 1992 年建立至今已近 20 年,如果从建立制度开始缴费,实际缴费年限已超过 15 年,部分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的拖欠社保费在改制关闭时已申请核销或补缴。这次政策调整对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来说影响不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 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根据国务院 的规定,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国家对职工作出的历史贡献的承认。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草案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 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将影响我省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影响的职工主要集中在农垦系统和部分国有停产半停产未改制企业约 8 万多人。政策的调整 易引发职工的不满,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此,法制委员会专门书面向省政府反馈。省政府经研究,建议维持草案的意见;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对该条款附加五年过渡期。法制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意见,建议在 草案 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15 年,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养老保险待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五年政策过渡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草案 第十二条第二项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从业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如何解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将该项修改为 从业人员不同意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增发 1 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并终止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 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 建议该决定自 2012 1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