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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12月2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草案)作如下的说明。

    今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6号主席令公布施行。这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继续坚持和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海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实施九个多月来,我省开展了一些学习、宣传活动,主要有: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民族地区各市县发出了《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知》,要求民族地区各市县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工委、省民宗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民宗委联合召开了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三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制讲座。四是各自治县开展了各种学习宣传活动。

    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对我省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来看,我省在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还不够。前阶段的学习、宣传活动相对集中在民族工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尚未组织系统深入的学习。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片面地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当成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三,民族自治地方对贯彻自治法存在畏难情绪,缺乏主动性,普遍存在等待观望的思想。四,缺乏对自治法的理论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涉及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民族关系等方方面面,蕴含着丰富的社会科学理论,但我省在这方面比较滞后,缺少理论研究成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实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好自治法、宣传好自治法、贯彻好自治法,使之成为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动力。

    以上说明,连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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