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副 主 任 | 毕志强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5月28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林地管理条例形成高度统一的共识。认为,通过修改林地管理条例,加强林地资源集中管理,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实现海南绿色崛起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护林地生态红线,解决我省当前林地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一致表示赞同,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自去年9月以来,根据罗保铭书记指示精神,由毕志强同志牵头法制委员会、省法制办和省林业厅组成调研组,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前介入修正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论证工作。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修正案草案后,5月20日至21日,法制委员会分别召开两个座谈会,征求在琼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5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我省林地质量不高、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遭到破坏等问题,应当加强对林地特别是对生态公益林地的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加关于“有计划地增加有林地面积,优化树种,改善林地质量”的 内容 。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公益林地进行重点保护。”三是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征收或占用林地定额管理,严格限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限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定额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关于征占用林地预审的规定审批权限不明确,应与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相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集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后,应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八条中增加关于“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的内容,并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审核权限作出决定或者予以上报。经审核不予同意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对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破坏林地和毁林等现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提高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对伪造林权证、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修改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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