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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7月1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市县、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深入部分市县调研和前往外省考察。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部分企业和老年人代表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中评估会,对 修正案草案及修改稿设立的主要制度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做了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协、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结和固化近几年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修正案草案应当根据上位法关于老龄事业经费保障的要求,做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养老服务体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七次党代会对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修正案草案应当体现这方面的 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三、关于 居(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工作,修正案草案不宜直接规定居(村)民委员会责任事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管理和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

四、关于家庭成员的探望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家庭成员的精神慰藉是老年人健康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修正案草案应当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细化家庭成员看望分开居住的老年人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关心老年人心理健康,尽量满足其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 ; 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五、关于对特殊老年人的照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贫困、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应当根据上位法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度合理的照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中三无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照顾等内容统一修改为政府对三无老年人给予供养;二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发放特别扶助金的老年人范围和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享有护理时间的独生子女范围,并恢复《若干规定》中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内容。(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

六、关于政府部门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方面率先垂范,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三条)

此外,还对老年人树立自爱自律意识、鼓励既有居住建筑进行适老性改造、鼓励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老年节开展敬老活动等做了规定,恢复了《若干规定》中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内容,并对修正案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删减,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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