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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7年03月27日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及其过程

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在保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在自治县遵守和执行的同时,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和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是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我县从 1989年初起就开始准备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治条例是自治县范围里的综合性法规,为了充分占用材料,制定好自主管理自治县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法规,我们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设想研究、综合分析,分别召开了各部门、各乡镇及村委会领导的各界人士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制订条例草案的意见,同时参阅兄弟省的自治县和兄弟自治县的条例,结合我县县情:一是我县各民族人口不同,黎汉偏多,其他民族稍少,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二是我县依山傍海,沿海平原地区交通较方便,经济较发达,而黎、苗族聚居的山区乡镇科学文化落后,商品观念差,群众生活水平低;三是有丰富的热带资源、海洋资源和旅游资源,发展热带经济作物、冬季瓜菜、海洋产品、海水养殖和滨海旅游的潜力很大。为此,我们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尽量使自治条例各个条款既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又符合本县实际。至今历经七年的广泛征求意见,十次修改易稿,两次送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审查,在省人大民族工委的指导下,完成了《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审查稿,并于1995年12月20日提交县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自治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问题。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县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管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条例草案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作了具体规定: ①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黎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人员,并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③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人员。④自治县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

(二)关于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项根本任务,是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此,条例草案对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有关经济发展的规定。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条例草案规定: 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自主安排管理经济建设事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合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培育市场,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发展。②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应当发展热带农业、海洋产业和资源工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一、二、三产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

为了巩固和发展本自治县的农业,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农业投入,改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创办各种农业生产商品基地,创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大力发展本自治县的工业,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要,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瓜菜、海洋产品、食盐、旅游品加工和纺织品等工业生产,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为了加快发展本自治县的市场经济和经贸活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治县积极开展外贸活动,办好进出口商品基地。民族地区自产的、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享受出口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这些规定对促进本自治县的工业、农业、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有关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县重视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保障经济建设与人类生存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开发矿藏。通过吸引外资,以入股的方式经营开发矿产资源。这些规定将大大加快我县由资源优势转为经济优势,并将对保护生态环境起重大作用。

第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调整自治县地方财政预算,严格控制预算外的财政开支。自行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的各种补助,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民族政策规定给予补助,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对财政包干期的定额补助,自治县依法享受优惠照顾。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自治县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各类基金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合法形式,筹集资金,发展本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些规定将有利于本自治县增加财政收入,尽快出财政收不抵支的困境,加快发展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四、有关老少边穷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资金、物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大力支持贫困乡村和边远山村以及革命老区,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三)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问题。为了加快发展我县的各项社会事业,缩短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自主制定本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主地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的战略地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各民族中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

一是增加智力投资。自治县根据每年财政收入情况调整年度经费同,使教育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办学,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二是提高师资素质。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优秀人才参加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办好老师进修学校,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三是积极普及初等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开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乡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鼓励自学成才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四是采取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发展民族教育。办好中小学民族寄宿班,重点招收边远地区和经济困难而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帮助边远的村庄设立教学点,对残疾儿童和经济特别困难的中小学生,经批准可减免学费。

第二、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科学技术的落后严重制约了我县经济的发展。为了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一是根据本县特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乡(镇)科技所(站)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科技推广网络,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二是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科技资金,办好科技市场,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产业科技进步。三是设立科技进步奖,对开展科技研究和实用技术活动有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四是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承包活动。

第三、重视民族文化理论研究,认真挖掘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地方志的编纂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关于卫生工作,我县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工作,健全和充实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速培养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才,强调重视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四)关于民族重大关系问题。条例草案总则第七条规定: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自由。在处理涉及本地方民族的重大问题时,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妥善解决问题,这样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合法权益,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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