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于 9 月 9 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财经委员会认为:城市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出租汽车客运在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作为省会城市的海口市,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规定,我委认为是可行的。经初步审查,条例没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程序也合法,为此,财经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这个条例。
二、修改意见
(一)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作好对所招聘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中增设一款,即: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对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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