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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07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师法》是国家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法,为了严格、正确地实施《教师法》,我省结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是很必要的。从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看,现在全省有大、中、小学教师职工96650人,其中专任教师75859人,另有幼儿教师5022人。长期以来,广大教师为教书育人辛勤工作,对海南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就我省教师队伍的管理和现状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还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有些地方甚至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塞进教师队伍,严重影响了师资质量;二是教师待遇仍有待合理地提高,且有待依法得到保障,近年来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拖欠教师工资;三是少数地方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依据《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既是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又有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并保障教师依法履行义务;既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能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推动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是,《教师法》施行后,1995年全国人大又通过并颁发实施了教育工作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原国家教委发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共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这些重要的法规和文件,为我省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同时,广西、河南、江西、云南、湖南等省颁布的《教师法》实施办法,也在某些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起草《实施办法》的主要过程

    《教师法》施行不久,我厅就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配套措施”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前期调研工作,并于1995年着手起草《实施办法》。初稿出来后,先后两次发给教育系统和厅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及修改。1997年省里把制定《实施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后,我们又再次将修改稿发给厅领导全体成员和所有处室征求意见,之后由厅长、分管副厅长同政策法规处的人员一道具体研究,进行修改。修改过程中认真参考了广西、河南、江西、云南、湖南等省的《教师法》实施办法。1997年7月,我厅将《实施办法》送审稿送交省法制局审查。

    送审稿经省法制局审改并印发省人劳厅、计划厅、财税厅、建设厅等部门征求意见,之后由省政府郭绍明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协调会,对《实施办法》稿进行研究。会后,我厅按郭副秘书长和省法制局的要求,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稿后,第二次送省法制局审查。1998年5月25日,送审稿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获得原则通过,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案。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实施办法》的内容,我们力求与《教师法》基本精神相一致,即重点放在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二是保障教师的待遇和权益。在第一个方面突出了教师的资格、培养、培训和考核;在第二个方面突出了教师的工资、住房和社会福利保险。

    (一)关于从管理体制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一支专业性很强的队伍,明确有关方面的职责是教师队伍走向规范管理的要求。从建省以来教师队伍管理的状况看,我省确实存在需要进一步理顺教师管理体制的问题。近年来省内一些地方调进和任用教师随意性大,凭某领导人一张条一句话进入的事屡有发生,有的地方将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塞进教师队伍,造成一些地方或教师超编或分布不合理。这些问题与教师队伍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事权与人权相分离直接有关。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4条依据国家法律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教师队伍管理上的职责作了规定,即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市、县、自治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的教师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里负责有关教师的工作。

    (二)关于促进提高教师的素质。教师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进入这个队伍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为了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实施办法》草案依据《教师法》第三章的基本精神,在第7、第8条中对教师队伍的入口作出严格的规定。现在我省对原有在案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以后凡要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其他条件,并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过程。今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只能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这样就堵住了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这个门;另外,《实施办法》草案第8条还规定对教师队伍中不具备资格者予以辞退。这些规定,保证了教师来源的基本素质。加上第10条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第11、14、15、16条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出规定。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这就从几个重要环节尤其是管理机制上保证了教师的素质。

   (三)关于保障教师的待遇

    1、建立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机制。《实施办法》草案第18条规定“教师工资一般由县级财政支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可以由乡级财政承担。”这是因为我省财政包干到乡镇后,省内一些地方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损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依法维护教师按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我们参考全国各地和省内个别市县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成功作法,很重要的一条是将教师工资收归县一级财政统筹发放。国务院办公厅在去年发出的《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内发[1997]27号)中,也强调教师工资一般要由县一级财政负责支付。因此,《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作出这一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2、关于教师住房和医疗保险。关于教师住房,根据《教师法》第28条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4条中“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的要求,《实施办法》草案第21 条对加快解决我省城镇教师住房问题作出了规定。关于教师的医疗保险,这是教师待遇中较突出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22条对此只作出较原则的规定,即只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省规定为教师办理医疗保险。只作出这样原则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省的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医疗保险的办法和方案正在不断修改完善,因此不宜写得过于具体。

    3、关于民办教师问题。《教师法》实施4年多以来,我省积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原人事劳动厅、计划厅、原财政税务厅联合发出《关于从民办教师中择优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教人[1995]65号),从1996年起每年全省安排2000名指标,分批将民师中取得中师以上学历、经考试和考核合格者选招为公办教师。目前全省尚有在案的民办教师6123人,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我省的计划,在本世纪的最后2年多内将完成全省合格民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吸收多方面的意见,《实施办法》草案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做好民师转公办教师工作。在民师工资方面,《实施办法》草案第18条第3款“建立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民办教师。

    4、关于到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补贴问题。依据《教师法》第27条规定,我省《实施办法》草案第20条规定“实行对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补助的制度。”对补助的实施办法,初稿写得较具体,但后来吸收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全省范围较广,对条件困难地区认定及补助的标准不宜作统一规定,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较为可行。因此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草案只规定“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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