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28 日下午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5 30 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七条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对其他相关条款的误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视同缴费年限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一句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二、有的委员提出,可以参照北京的做法,允许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退休人员个人在补交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规定:“允许缴费年限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有的委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因单位无能力缴费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统筹资金、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与社会救助的性质不符。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的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统筹基金负担”。

四、有的同志提出,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效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的时间。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 10 日前向征收机关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

有的同志提出,我省养老保险条例已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审计报告于次年 6 30 日前向社会公告,建议几项社会保险 的年度审计报告均规定在 6 30 日前向社会公告,便于审计部门一并向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限由 4 30 日前修改为 6 30 日前。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法律责任,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又不承担其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第五十二条中增加规定,对不按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有的委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发生时,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解决。这有利于明确人民政府的职责,进一步划清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而且这一规定已经省政府讨论确定。因此建议保留这一内容。

七、有的委员再次提出,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缴费情况脱钩,以保障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法制委员会、法规室经深入调查和多次慎重论证,并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医改决定及北京、上海的做法,认为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刚刚起步,在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市县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都很弱的情况下,简单地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的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难以承受,也将会直接影响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最终将损害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对于不能脱钩的理由和如何解决这些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法制委员会多次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取得主任会议同意,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的汇报中也作了充分的说明,绝大多数常委员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表示同意。因此,法制委员会对要求脱钩的意见,没有采纳。

此外,还对三次审议稿个别条款作了次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以上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修改,形成建议表决稿,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修改意见及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