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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6 1 14 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符琼光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现就《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省委六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试行“规划代立项,区域评估评审代替单个项目评估评审”、“企业承诺公示制”、“多部门联合验收机制”等措施,实现重点园区项目审批明显提速。六届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先行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等三个产业园区开展“多规合一”简化行政审批试点工作,并通过了试点工作方案。考虑到试点工作方案涉及变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作出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是必要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法制办对试点工作方案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梳理,共有18项行政审批事项需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多规合一”的实施需要,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海口、琼海、澄迈等市县政府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2016年1月6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再作修改。1月8日,六届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对三个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

为了依法赋予三个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权限,《决定草案》规定:

一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对先行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授予行使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二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代表所在地市县政府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行使。

(二) 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1 、在 多规合一 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 14 项)。

在实现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务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 消除了各类规划之间的用地差异,划定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线、生态控制线、产业区块控制线,形成一张蓝图,实现空间的统一和协调的前提下,建议暂时变通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等。

2 以区域评估评审取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及审批事项( 4 项)。

一是以区域性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批,建议变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建设项目压覆重点矿床审批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即由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园区范围内整体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建设项目压覆重点矿床进行审批,单个项目不再审批。

二是以区域性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建议变通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评估。即由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园区范围内整体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评审,单个项目不再评估评审。

三是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污染较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他准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报备,同时实行排污与环保措施承诺制。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暂时变通后的监管工作,《决定草案》规定,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变通实施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全省产业园区范围内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的,恢复施行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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