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数据,2019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13.5亿人,参保率虽稳定在95%以上,但仍有5000万以上人口未参保,主要集中在城乡居民。我国未参保人数的相对数虽小,但绝对数依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的巨大漏洞,是医疗保障社会风险的巨大隐患。形成这个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最重要原因是现有的法律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作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用多个条文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参保的情形给予了法律制约,但对城乡居民的参保事项未予以明确。因此,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来看,政府不能强制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完全自愿。在这种立法现状下,自然会产生部分城乡居民出于医保费用较高、身体好不生病心存侥幸等考虑而不主动参保的现实情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20年2月14日,中央深改委第十二次会议强调,我们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尽管各级政府为实现全民参加基本医保的目标,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广泛宣传、积极发动,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政府行政缺乏法律依据,“全民参保”的目标,不仅困难,而且漫长。为此,亟需在法律上明确“法定参保”原则。
建议从法律层面推行法定参保,让参保缴费成为每个中国公民、居民的义务。国家层面可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或出台专门的《医疗保障法》,对中国公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开展全民法定参保提供坚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