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6年11月3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29日上午对《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以及琼海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便于操作,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砗磲的概念进行界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电击的方式破坏珊瑚礁的行为在我省比较普遍,法规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采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电击等方式破坏珊瑚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当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没有相关审批证件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收寄;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渔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采挖珊瑚礁或者采挖、捕捞、杀害砗磲以及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违法运输、携带、邮寄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以及琼海市提出,法规的实施时间应当与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时间保持一致,而且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