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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2015年3月31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永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3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陵水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法制办、省文体厅,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工委多次提前介入《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大多已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纳。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继承和弘扬本地区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条例》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和精神,没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内容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抵触的,应当予以批准”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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